近期,洪涝灾害在部分地区引发严重影响. 为了保障洪涝地区的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稳定,制止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,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,市场监管总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,特向相关经营者发出以下提醒和告诫:
一、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
经营者不得捏造或散布货源紧张、市场需求激增等信息. 同时,不得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准备提价的虚假信息,以及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行为。
二、不得囤积居奇
经营者不得无正当理由,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周期,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、价格波动较大的重要民生物资。
三、不得推动过快过高的价格上涨
经营者不得通过强制搭售商品、变相提高价格等手段,大幅度提高价格. 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,也不得大幅度提高价格;即使成本有所增加,价格上涨幅度也不得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。
四、不得串通涨价
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,操纵市场价格,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五、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
经营者在标价时应做到真实准确,投诉管理系统货签对位,标识醒目,并及时调整价格变动.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,也不得收取任何未明示的费用.
投诉管理系统六、不得价格欺诈
投诉管理系统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欺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. 不得进行虚假标价、虚假折扣、虚假减价等欺诈行为,也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,然后进行高价结算,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价格承诺.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也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,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.
七、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合法权益
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,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扰乱市场价格秩序.
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以上要求,及时开展自查自纠.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,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. 对于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,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。同时,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,如发现违法线索,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.
转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账号来源:天津交通广播举报/反馈.